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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轨取证: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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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收养、两个字、联系的却是您及您的家庭和您将收养的孩子的未来,陌生人,变成亲人,原本就不是那么简单。如果您想收养一个孩子,那么您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收养法, 什么是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施行的,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当时可适用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二、从公序良俗原则来看  公序良俗原则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局限性,起着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是指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本案在法律调整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是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根据《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等可对事实收养进行适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东莞出轨取证

标签:收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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